關于附條件不起訴,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關于附條件不起訴,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
以下案件中關于不起訴決定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答案】:B
B。詳情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詳情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A項中案件屬法定不起訴情形,人民檢察院應當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應由檢察委員會討論而作出決定,故A項錯誤。
詳情請參考《高檢規則》第40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故B項正確。
被不起訴人只有對酌定不起訴不服,才可以申訴,而已經過追訴時效的情形屬于法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不可申訴,故C項錯誤。
詳情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高檢規則》第38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發現新政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故D項錯誤。
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附條件不起訴應包括以下幾個條件:
(1)主觀方面惡性較小,或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
(2)平常表現較好,屬偶發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不具有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
(4)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屬于流竄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幫教、管教條件;
(6)犯罪嫌疑人與被害方均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無異議的;
(7)公務員利用職權犯罪的,不得附條件不起訴;
(8)對案件的追訴并不存在特別的公共利益,放棄追訴不會嚴重損害一般預防和正義觀念;
(9)涉嫌罪名不屬于下列范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職務犯罪,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偽劣商品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重大環境污染等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以及群眾反響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3、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4、程序條件,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已經涉嫌犯罪,具備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現等因素考慮,暫時不予起訴,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一定的義務,并視其履行義務的情況最終決定是否對其提起公訴的一種起訴裁量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附條件不起訴的5個條件
法律主觀:
第一、主體條件,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條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案件,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第三、主觀條件,即必須要求行為人有悔罪表現;,第四、程序條件,即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于附條件不起訴要注意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期限以其作用在決定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為標準可分為始期和終期,以作為內容的事實發生之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區別: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合同越來越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中重要的一部分。根據合同規定的內容,約束著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使一方確有保障的享有權利,而一方需要履行義務。,(一)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二)根據其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三)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四)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諾成行為自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為履行其義務;而實踐性行為自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交付標的物為行為成立的要件。,(五)根據其相互間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從行為依賴于主行為。,(六)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生法律后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答案】:A、D
本題考查附條件不起訴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現《刑事訴訟法》第282條第2款——編者注)的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0條關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根據該解釋規定,BC選項正確,AD選項錯誤。
關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的不起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答案】:A、C
【考點】不起訴。詳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40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以A項正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01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B選項錯誤。第40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2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C選項正確。第40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以D選項錯誤。
以下關于附條件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異同點的表述,錯誤的是哪些?
【答案】:B、D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一)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二)根據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四)具有悔罪表現。由此可見,酌定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不同。《刑事訴訟法》第179、180、181條規定的對酌定不起訴的救濟方式和《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的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救濟方式,是有區別的,比如,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不能向法院直接起訴,但是,被害人對酌定不起訴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故A項表述正確。
《高檢規則》(2019版)第376條第3款規定,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3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故B項表述錯誤。
《高檢規則》(2019版)第37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4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矯治和教育:…(四)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故C項表述正確。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45條規定,考驗期屆滿,辦案人員應當制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決定。而《高檢規則》(2019版)第3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故D項表述錯誤。
下列關于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的表述,正確的是哪一個?
【答案】:C
①條件須為約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法定的合同生效條件屬于法定前提,不是生效條件。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律規定,中外合作勘探開采自然資源的合同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時生效。A選項中的合同不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故A選項錯誤。
②附始期的合同,指約定以未來確定事實的發生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B選項中的約定是關于甲、乙履行期限的約定,該合同自成立時已經生效,不屬于附始期的合同。故B選項錯誤。
③C選項中,甲、乙的合同屬于"死因贈與",不是遺囑(遺囑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在該贈與合同中,甲、乙約定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自甲死亡時贈與合同生效。該贈與合同屬于附期限的合同、附始期的合同、附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故C選項正確。
④D選項屬于保留所有權買賣。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買賣合同并未附條件,僅買受人取得所有權附條件。故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